陪酒女生被下药,带去房间各种玩、轮流发生关系,重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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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女生被下药,带去房间各种玩、轮流发生关系,重判11年

一、案例题内容

根据指控的内容,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XX区XX会所KTV与从事陪酒服务的被害人李某(女,21岁)认识。11月21日晚,张某某、邹某等人再次至XX会所KTV消费娱乐,张某某叫李某前来陪酒。

其间,邹某告知张某某想“玩”李某,并在李某的酒里下了药。

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和邹某以吃夜宵为名带李某外出,途中将失去意识的李某带至XX区XX酒店1119房间,在李某昏迷的情况下,先后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控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方法,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

二、辩解说是性交易,而不是强奸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提出,女生李某系自愿“出台”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构成强奸罪;邹某没有向其说过下药和想“玩”李某,其没有看到邹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等。

强奸罪是指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果男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则应当认定性关系的发生没有违背女生的意志,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该追究男生的法律责任。张某等人提出,他们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强行硬来发生关系。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真实性存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是在违背李某意愿的前提下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证明邹某在李某酒中下药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人下药和李某自己服用药物的可能。

三、本案的犯罪事实如何认定?是轮奸吗?

随案几名被告男生都否认犯罪,而且口供内容很相似,不存在根本性矛盾,被害人对于遭受侵害的过程也不太清楚,当时处于昏迷状态。但是,裁判认为: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当日凌晨与同案人员一同从KTV将被害人李某带至酒店房间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案人员在房间内停留约20分钟后离开,张某某与被害人在当日上午离开。

张某某供认,离开KTV前同案人员对其说过给被害人下了药以及“他也很想玩一下这个女的”,其在酒店房间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看到同案人员上前亲、摸被害人胸部,后去了洗手间而未看到其他行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李某离开KTV时无异常,但到达酒店时已无行动能力。

因此,张某某与同案人员在酒店房间内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当时被害人并无反抗能力的事实清楚。

最终,裁判认定张某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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